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臣瑞塑胶有限公司(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166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臣瑞塑胶有限公司(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166号)
2022年10月2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生产的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进行监督抽样,并对样品予以检验。2023年1月16日,我局接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No:20***********3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予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查证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31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为由,对监督抽样检查所发现的上述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予以扣押待查。
当事人于2009年6月19日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经核准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核准登记住所从事生产活动。
经查:当事kaiyun网站人于2020年10月20日根据生产需要,生产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800个,生产成本为0.28元/个。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时还未出售。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检查时,按0.32元/个的销售价格抽取了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40个,同时备样这批次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20个在当事人厂房中。
2023年1月16日,我局接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No:20***********3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检验,烘箱试验项目不符合 Q/CHR3-2020 标准 依据《重庆市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因恰逢我国农历春节,当事人已全员放假,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20***********30的《检验报告》,以及编号:〔2022〕030152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的申请。
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除备样的20个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外,剩余760个该批次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未销售。我局依法对780个该批次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货值金额为800个×0.32元/个=256元,经营不合格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获利为20个×0.32元/个=6.4元。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授权人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材料进货发票,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样批次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的事实;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No:20***********30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不符合Q/CHR3-2020 标准的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原材料进货发票、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生产成本单价、销售价和未销售的事实;
5、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罚告〔2023〕13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经市级监督抽样,对样品予以检验。检验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No:20***********3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检验,烘箱试验项目不符合 Q/CHR3-2020 标准 依据《重庆市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仅为6.4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就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的行为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即罚款128元。
当事人被抽检该批次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剩余780个均未销售,本局对该780个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应予以没收。经营不合格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获利为20个×0.32元/个=6.4元,本局应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kaiyun网站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生产的一般用硬聚氯乙烯管件(dn75mm×90°弯头)780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