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28万元(环保投资8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沟南路东一巷67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6′10.313″,北纬43°59′5.961″),租用乌鲁木齐建通联信实业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厂房建设金属kaiyun官网管道及金属管道配件项目。项目区划分为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等,内设密闭刷漆房1座,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生产金属管道4500吨/年、金属配件300吨/年。项目金属管道生产工艺:外购钢板下料—切割打磨—卷板—焊接—纤维布缠绕—刷漆(根据客户需求)—自然晾干—检验入库,金属管道配件增加角度折弯和承插口工序,减少纤维布缠绕工序。项目使用水性漆11吨/年、油性漆6吨/年、稀释剂0.29吨/年、固化剂0.045吨/年。项目生活设施依托乌鲁木齐建通联信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设施,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下料切割、打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四面软帘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弃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525吨/年、颗粒物0.1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加工4500吨金属管道及300吨金属管道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华风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加工4500吨金属管道及300吨金属管道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20日第1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28万元(环保投资86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九沟南路东一巷67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6′10.313″,北纬43°59′5.961″),租用乌鲁木齐建通联信实业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厂房建设金属管道及金属管道配件项目。项目区划分为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等,内设密闭刷漆房1座,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生产金属管道4500吨/年、金属配件300吨/年。项目金属管道生产工艺:外购钢板下料—切割打磨—卷板—焊接—纤维布缠绕—刷漆(根据客户需求)—自然晾干—检验入库,金属管道配件增加角度折弯和承插口工序,减少纤维布缠绕工序。项目使用水性漆11吨/年、油性漆6吨/年、稀释剂0.29吨/年、固化剂0.045吨/年。项目生活设施依托乌鲁木齐建通联信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设施,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下料切割、打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四面软帘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kaiyun官网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弃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525吨/年、颗粒物0.1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加工4500吨金属管道及300吨金属管道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