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稳定提高,更好的落实区级监督抽查工作,现将2023年我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产品质量区级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监督抽查的对象原则上为我区半年内未受到监督抽查的或经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
本次法兰、通用阀门、管件的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承担。具体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通用阀门、法兰的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3。
(一)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等工作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
(二)本次监督抽查计划的抽(买)样及检验工作委托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本次监督抽查的抽(买)样和检验任务。各市监所应紧密配合完成抽样任务。
(三)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在完成检验后第一时间将检验合格报告寄送给受检企业;检验不合格报告寄送给区局质量监管科。
(四)被抽查企业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五)为加强对抽样过程的规范管理,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
(六)承检机构要及时将抽样过程中碰到的有关情况向区局反映,把已经关、停、并、转的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区局质量监管科。抽样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市监所,以便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七)140批次的抽样单中“监督检查类别”一栏统一填写为“2023年龙湾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区级专项”。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抽样,抽样结束后及时将抽样企业名单和抽样工作小结上报区局,并在检测结束后将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网络版)”,于10月31日前将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质量监管科(联系人:王欣欣,电线)。质量分析工作应严格按《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分析工作的通知》(浙质监函〔2008〕168号)要求执行。
附件1:2023年龙湾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xls
关于下达2023年龙湾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稳定提高,更好的落实区级监督抽查工作,现将2023年我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产品质量区级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监督抽查的对象原则上为我区半年内未受到监督抽查的或经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
本次法兰、通用阀门、管件的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承担。具体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通用阀门、法兰的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3。
(一)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等工作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
(二)本次监督抽查计划的抽(买)样及检验工作委托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随机、五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本次监督抽查的抽(买)样和检验任务。各市监所应紧密配合完成抽样任务。
(三)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在完成检验后第一时间将检验合格报告寄送给受检企业;检验不合格报告寄送给区局质量监管科。
(四)被抽查企业执行企业标准且采取的是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抽样单填写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数据录入软件时,应在“检验产品”表格中的“备注”栏注明“企标自我声明”,并在抽样情况汇总表中注明“企标自我声明”。
(五)为加强对抽样过程的规范管理,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
(六)承检机构要及时将抽样过程中碰到的有关情况向区局反映,把已经关、停、并、转的企业名单及时上kaiyun网站报区局质量监管kaiyun网站科。抽样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市监所,以便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七)140批次的抽样单中“监督检查类别”一栏统一填写为“2023年龙湾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区级专项”。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抽样,抽样结束后及时将抽样企业名单和抽样工作小结上报区局,并在检测结束后将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网络版)”,于10月31日前将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质量监管科(联系人:王欣欣,电线)。质量分析工作应严格按《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分析工作的通知》(浙质监函〔2008〕168号)要求执行。
附件1:2023年龙湾区通用阀门、法兰、管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xls